已明确,教师可以依规惩戒学生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一边是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并引发社会质疑、损害家校关系。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将其引导走上健康成长的正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第八条规定,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文件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综上可知,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身体上的惩戒权被限定在正常限度内的罚站(一节课内)、抄写,绝不可对学生进行殴打、辱骂。教师同样不能因为自己心情差、学生成绩差而惩戒学生。成绩上的差生,只有违规违纪了才能被惩罚,而不能仅仅因为考得差。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旨在解决教师管教难、不敢管的问题,同时避免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导致学生身心受伤。文件规定了具体可行的惩戒措施,如点名批评、责令道歉、额外任务、课后教导等,对情节较重的学生甚至可停课或开除学籍。此外,文件严格限制了禁止体罚、辱骂等不当行为,确保教育惩戒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不仅是对教师权利的维护,也是在家校共育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走上健康成长的正轨。 教师依法惩戒学生是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同时也备受争议。一方面,教师害怕管教过当而导致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有些教师滥用体罚使学生受到伤害。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法规,并提出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教师依法管教,这对规范教育惩戒行为有重要意义。文件规定教师可采用点名批评、责令道歉等方式进行惩戒,但禁止体罚、辱骂和因个人情绪惩戒学生。这一系列措施旨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同时防止滥用惩戒权,确保教育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教师提供了管理学生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教师更有效地履行教育职责。然而,该文件也明确界定了惩戒的范围,防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应当以引导和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标,而非单纯的惩罚。通过合理合法的惩戒手段,可以维护学校纪律,保障教育质量,同时避免家校矛盾的激化。这一举措不仅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为建立健康向上的教育环境奠定基础。综上所述,新规确保了教育惩戒的正确方向,有望在实践中取得积极效果。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惩戒中的合法权利和行为规范。文件指出,教师可对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学生进行点名批评、责令检讨等教育惩戒,而对于情节严重者则可实施停课等更严厉的措施。同时,文件也严禁教师进行体罚、辱骂和因个人情绪或学业成绩差而惩戒学生。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教师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教育惩戒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助于解决教师 "不敢管" 和学生受伤害的问题。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该意见为教师提供了清晰的规范,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有望改善家校关系,提升教育质量。 新出台的文件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对其具体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困境,同时也防止个别教师滥用职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文件强调了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实施的多种轻微惩戒措施,如点名批评、责令道歉等,但明确禁止体罚、恶语相向等行为。不论是对教师还是学生,文件都力求在教育过程中实现公平和公正,为构建和谐校园环境提供法律保障。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也有利于维护家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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