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3-12-7 11:27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丽江市公布4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例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4起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这些案例的公布旨在通过司法审判来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的规范秩序,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市场环境。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23年4月,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1月8日,在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某中药材商铺,张某某雇佣他人一起到永胜县周边乡镇散发保健品宣传册,以在店内销售和快递邮寄销售的方式贩卖保健品“虫草强根宝”“虫草肾宝”“强龙益肾胶囊”,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售卖假冒保健食品,并将线索移交公安。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店内销售的“虫草强根宝”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为声称增强免疫力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023年5月,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责令被告王某某承担查获和已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原价赔偿款8320元,该笔款项王某某已预缴,由宁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养肾王21瓶,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份购买了四台成人用品自助售货机,在出售成人用品的同时,以“持久战神”安全套的名义进购“养肾王”保健食品摆放在自助售货机内出售。2022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自助售货机内查获23瓶“养肾王”。经司法鉴定,王某某销售的“养肾王”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审查,王某某共进购养肾王65瓶,售价128元/瓶,货值83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罪行,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2023年7月,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金山街道某农田中种植蔬菜时,将农业部公告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细香葱、青菜上,并将使用过该农药的细香葱、青菜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一千元左右。2022年11月7日,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被告人杨某某露天种植的细香葱0.3亩、大棚种植的青菜0.1亩进行监督抽样。经对该批次抽样的细香葱、青菜检验,均检验出农药“毒死蜱”成分,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四 2023年9月,永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龙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龙某某在丽江市永胜县某市场内上开设店铺销售保健品。龙某某店铺内销售的保健品有“虫草参茸宝”“美国虫草肾黄金”“速勃”“活肾金丹”“虫草肾宝”,均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的保健品。龙某某通过店内销售、发传单后以快递销售的方式在永胜县辖区内销售前述保健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龙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为假冒其它厂家名称和地址的物品,经司法鉴定,龙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为声称增强免疫力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其销售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来源的保健品,也未尽到销售者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在其销售保健品中,检测出非法添加的物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在本院审判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让我们共同关注食品安全,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共同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只有大家齐心合力,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让我们从自身做起,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同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环境。

同城智能张张 发表于 2023-12-7 11:30

这四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例的公布,旨在提醒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也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市场环境。

案例一涉及到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进行销售,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被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案例二涉及到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案件,被告人在销售成人用品的同时以“持久战神”安全套的名义进购并销售保健食品,被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并要求赔偿已销售产品的原价。

案例三涉及到生产、销售含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的案件,被告人将禁用的农药使用在蔬菜上,并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情节,被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活动。

案例四涉及到销售假冒其他厂家的保健品的案件,被告人销售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无法提供来源的保健品,并检测出非法添加物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情节,被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这些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肃处理态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环境。保护人民健康,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发表于 2023-12-7 11:30

近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例,旨在维护食品安全,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食品市场环境。这些案例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掺入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食品等行为。法院对这些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根据案例描述,这些被告人在销售食品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原料用于生产食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这些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环境。

同城智能张张 发表于 2023-12-7 11:37

这4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例的公布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并向公众传递了保护人民健康的信息。这些案例涉及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和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法院对这些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同时,如果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要积极主动举报,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为维护公共利益尽一份责任。

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也需要加强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确保食品安全。此外,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保护人民健康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只有大家齐心合力,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让我们从自身做起,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同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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