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11人违法狩猎、捕捞案曝光,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了11份公告,宣布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的11名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些人包括啊克龙佳、杨少奇、杨日都、杨建忠、金亩干干、肖夫哈、沈阿忍、沙布哈、杨少奇、沈鲁生和加日拉哈。以下是公告全文:
1、宁蒗县检察院对啊克龙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22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啊克龙佳(身份证号码53322419****2153)于2022年7月6日,擅自在宁蒗县西布河乡干布河水电站取水坝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日 2、宁蒗县检察院对杨少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21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杨少奇(身份证号码53322419******2333)于2023年7月3日,在宁蒗县永宁镇开基河拖支村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3、宁蒗县检察院对杨日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20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杨日都(身份证号码53322419******0993)于2022年7月份在宁蒗县跑马坪乡拉马丁村河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4、宁蒗县检察院对杨建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9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杨建忠(身份证号码53322419******0913)于2023年5月份,在宁蒗县蝉战河乡万格梁子山、万马场村林区内,使用诱鸟、套索捕捉野生鸟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5、宁蒗县检察院对金亩干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8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金亩干干(身份证号码53322419******213X)于2023年6月初,在宁蒗县西布河乡大屋脊村委会林区内,使用自制绳套捕捉野生鸟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6、宁蒗县检察院对肖夫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7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肖夫哈(身份证号码53322419******0539)于2023年6月份,在宁蒗县烂泥箐乡万桃村委会山上,使用绳套抓捕野生雉鸡,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7、宁蒗县检察院对沈阿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6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沈阿忍(身份证号码53322419******271X)于2022年4月份,在宁蒗县宁利乡傈僳湾水库林区内,使用诱鸡、绳套抓捕野生雉鸡,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8、宁蒗县检察院对杨少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21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杨少奇(身份证号码53322419******2333)于2023年7月3日,在宁蒗县永宁镇开基河拖支村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9、宁蒗县检察院对沈鲁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5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沈鲁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2713)于2023年清明节前后,在宁蒗县宁利乡宁利村委会卢家村山上,使用诱鸡、绳套抓捕野生雉鸡,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10、宁蒗县检察院对沙布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4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沙布哈(身份证号码53322419******1550)于2023年4月份,在宁蒗县战河镇万河村委会大坪子林区内,使用网套捕捉野生雉鸡,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11、宁蒗县检察院对加日拉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宁检民公告〔2023〕13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加日拉哈(身份证号码53322419******0918)于2022年4月份,擅自在宁蒗县跑马坪乡跑马坪村委会拉马丁村后山上,使用绳套捕捉野生雉鸡,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88-5534758 特此公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11份公告,宣布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的11名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些人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野生鸟类等,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检察院希望通过此次公益诉讼,能够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检察院也呼吁他们在30日内提起诉讼,并将诉讼进展情况告知检察院。 据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公告,近日他们对11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些人包括啊克龙佳、杨少奇、杨日都、杨建忠、金亩干干、肖夫哈、沈阿忍、沙布哈、杨少奇、沈鲁生和加日拉哈。检察院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请相关机关和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情况书面告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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