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3-4-6 11:17

世界卫生日来了,丽江市卫健委邀您一起来学习这些法律知识!

世界卫生组织将 2023 年 4 月 7 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确定为“改善公共卫生的七十五年”,旨在纪念世界卫生组织成立 75周年来改善生活质量的公共卫生成就,激励人们行动以应对今天和明天的卫生挑战。


关于世界卫生日
世界卫生日的由来
1948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并决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世界卫生日。
世界卫生日,我们一起学习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与卫生健康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呢?
(1)对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的规定。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2)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我国的公共卫生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框架。其中综合性立法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本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民“健康权”首次入法
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激活了《宪法》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健康权。
《卫健法》第四条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医疗告知出现新变化
《卫健法》在医疗告知方面有诸多新变化:明确对“医疗费用”的告知;增加“及时”的要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告知方式更灵活等。
《卫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重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对患者来说,个人病案中包含大量私密信息,具有不可公开性,《卫健法》从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卫健法》第九十二条明确,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中国是唯一出台专门《疫苗管理法》的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出台专门《疫苗管理法》的国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使疫苗相关企业与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免疫规划制
《疫苗管理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上市许可人制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所谓疫苗全生命周期,指的是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等全过程。
反应补偿制
《疫苗管理法》规定,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市卫健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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