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养犬人注意了 出现这些情节将罚款!
丽江养犬人注意了 出现这些情节将罚款!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意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净化市容环境,助力丽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相关单位编写了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新风尚,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养犬人、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养犬管理中,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做到文明、规范、健康养犬。
一、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的犬只,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犬只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
(四)从事犬只饲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病死犬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二、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疫病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犬只防疫工作,负责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犬只人畜共患病风险评估,并落实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核准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出具免疫证明。
(二)实施检疫
农业农村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犬只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检疫后,查验犬只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临床检查健康,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犬只主人或货主可凭证运输。
(三)监督管理
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犬只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对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实施审查和监督;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审查和监督管理,规范犬只诊疗行为。
(四)行政执法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出售、运输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犬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三、其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二)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编辑/和钰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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