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后,因为八千五百元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98后,因为八千五百元被法院列为失信人近日,玉龙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批失信人,其中生于1998年的袁冰清名,因为八千五百元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玉龙县人民法院特将部分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威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义务之前,玉龙县人民法院将运用执行威慑机制,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活动。
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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