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民警执行任务,还将辅警手背咬伤
本帖最后由 丽江同城网 于 2020-8-26 14:44 编辑阻碍民警执行任务,还将辅警手背咬伤
“我们在活禽市场这里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我们执法,请你们过来协助处理下。”8月24日18时10分许,宁蒗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接到交警大队的协助请求。
接警后,大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系熊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倒车时,与石某驾驶的同样正在倒车的面包车相撞。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事故认定为双方同责,但熊某某表示不服。在交警告知其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后,熊某某不仅不听从交警告知,还分别开来两辆车将石某的面包车堵住,交警大队民警多次警告无效。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对案发原因调查取证过程中,熊某某及其不配合。民警依法传唤熊某某,但其极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不仅手脚并用,还将派出所一名辅警手背咬伤,民警将其强制传唤至大兴派出所。目前,该人因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已被宁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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