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宁蒗县公开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涉黑涉恶案件
【非法拘禁 寻衅滋事 宁蒗县公开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涉黑涉恶案件】 5月21日,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经过近7个小时的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进行宣判。余某体、刘某英、胡某达、刘某达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是宁蒗县人民法院自行摸排涉黑涉恶线索的首例,该案由宁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有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可能性,遂将线索报扫黑除恶办,2019年7月23日宁蒗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2020年4月2日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指控事实如下: 2017年许,赵某某分两次向刘某英借取高利贷10万元,实际拿到85000元,1. 5万元作为砍头息扣除。之后赵某某不能按时偿还利息,刘某英等人多次到医院向赵某某讨债,并把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儿子从宁蒗带至四川省盐源县一酒店限制其人身自由协商讨债,被害人家属还债1万元后才放回。
2016年间,邓某某向刘某英借款3万元,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拿到27000元钱。借款后,邓某某不能按时偿还利息,2017年期间,刘某英等人多次滋扰、威胁邓某某及其亲属讨债。 2013年12月许,罗某某向余某体借取高利贷后,无力偿还高利息,余某体多次向罗某某催债,于2015年间强迫罗某某贷款购置一辆车给余某体使用来抵债,罗某某让其亲属为其担保车贷了一辆型为北京现代IX25的车辆给余某体使用,车辆一直由余某体使用至今。
该案系黑恶势力犯罪,社会关注度极高,县法院对该案也及其重视,案子在公诉机关期间,县法院就提前介入,与公诉机关一起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情况;在收到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后,立即组成刑事审判团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被告人各项权益、送达材料,召开庭前会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针对四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表达了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四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谁把我带这儿来的? 不明就里! 谁把我带这儿来的? 我来过。 丽江,我的梦! 真会玩! 不知所以。 还有什么好说的! 不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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