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19-4-2 14:50

丽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第一案今宣判主犯一审获刑20年

本帖最后由 丽江同城网 于 2019-4-2 18:23 编辑

今天上午,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丽江三江集团董事长李某龙等2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一案。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丽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第一案,李某龙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古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牛丽蓉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李某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唐某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范某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鲁某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饶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汪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刘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罗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唐某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吴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沈某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贺某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依法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防刺服和随案移送的云PB8888宝马越野车、云PBC008别克商务车、云P80008丰田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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