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之子 发表于 2016-2-28 16:26

游客乱发信息影响丽江发展的将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游客乱发信息影响丽江发展的将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3月1日,《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次《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是在原《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体例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将“旅游促进与发展”一章调整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一章之前,其他章节安排与原办法保持一致。新修订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有八章,一百二十六条。此次修订将原《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调整为《丽江市旅游管理》,名称的这一变化反映了此次《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更加成熟,管理措施更有操作性,执行力度更大。以应对与形势发展、法制环境变化和政府管理观念更新的需求。对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
修订后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其核心主要规定了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旅游经营者各种经营行为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针对我市旅游业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结合《云南旅游十五个不准》,将旅游市场中的各参与主体都纳入本《办法》中分类进行管理。
本《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九条,体现政府重视旅游产业发展,以及旅游业在政府行政中的重要地位,那么政府将如何来重视旅游产业的发展,我们将从四方面全面解析《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
一是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本《办法》对于旅游经营者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合同和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公示等级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而对于聘请的旅游从业人员,也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标准设置公共标识,积极配合做好古维费的缴纳工作。而对于目前旅游市场最容易出现的底价团、强制购物、不具备旅游接待资质的单位、人员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也做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旅游市场的有序和服务质量。
二是对旅游从业人员和旅行社的约束,本《办法》严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内有以承包、挂靠和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严禁在旅途中甩团、甩客、辱骂殴打游客;严禁接待低价团,以及要求导游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的相关费用,并严禁协助旅客逃避景区门票或者古维费征收,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其做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近年来,旅游市场中导游对于旅游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无证上岗、擅自加减旅游行程、在《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导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与旅行社、导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方可上岗。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丽江市旅游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丽江市行业自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对旅游者的一些约束,旅游者应当自觉抵制低价团,选择有经营资质和经等级评定或认定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并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等,爱护名胜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文物古迹,景观及其他旅游设施,自觉缴纳古城维护费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各主要景区门票。并且在旅游途中,严禁参与黄赌毒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也应当尊重导游人员,且导游人员有权利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不得随意发布与事实不符并影响旅游目的地发展的不良信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违反第五章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四是对旅游投诉及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据《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 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旅游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协议的,申请仲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孙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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