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检察院纠正法院判决 什么情况
近日,据正义网报道,丽江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判决材料时,对其中“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情况产生质疑。经核实,检察官查明真相,及时纠正了判决中的刑期折抵错误。报道称,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布嫫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杨布嫫被抓获时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孩子,公安机关当天对她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地点在其家中。
今年5月13日,监视居住期满后,杨布嫫被执行逮捕。10月12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布嫫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书将杨布嫫被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折抵了三个月刑期。
此案判决书被送至宁蒗县检察院后,该院公诉科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判决存在刑期折抵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杨布嫫虽然被监视居住,但执行地点就在其家中,并不属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因此,对其监视居住的六个月不应折抵刑期。
该院遂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加以详细阐述。随后,法院以《刑事裁定书》的方式对刑期折抵错误进行了纠正。(编辑:毕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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